本人/我們謹此代表本人/我們聲明:(1) 本人/我們已閱讀了上述的「重要事項」,並理解本人/我們有責任確實提供一切事實予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貴公司」);(2) 本人/我們在申請書內提供的資料及聲明,無論是否由本人/我們親筆作答,均為完整、正確及真實;(3) 若本人/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更改時,本人/我們確保盡快通知貴公司有關的更改;及 # (4) 就有關購買此保單及於本部份簽署,本人/我們(為準保單持有人)聲明,就美國聯邦薪俸稅而言,本人/我們並非美國人或美國公民/居民或代表美國人或美國公民/居民而行事。
# 只適用於投保投資相連保險計劃之準保單持有人。本人/我們明白本人/我們必須提供符合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貴公司」)要求之有效証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及地址證明)予貴公司,讓貴公司能按照相關的法律及法規,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所載,對本人/我們、因應本投保申請而獲繕發的保單(「本保單」)之最終實益擁有人(如有)及受益人及本人/我們之授權簽署人士(如適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如本人/我們未符合此要求,貴公司有權停止辦理本保單的所有交易或令本保單視作被退保處理。
本人/我們作為按本投保申請而獲繕發的保單(「本保單」)之最終實益擁有人,是為本人/我們而擁有及控制本保單所賦與的所有權益。若非如此,本人/我們會於本投保申請書「特別註釋」項目內提供本保單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個人資料及其與本人/我們之關係,並向貴公司提供符合貴公司要求之有效証明文件(例如其身份證明及地址證明)。
本人/我們謹此代表本人/我們不可撤回地授權:(1) 任何註冊醫生、醫院、保險公司或機構,凡知道或擁有有關本人/我們之資料者,均可將任何資料提供給貴公司,以作為評核此保險申請之用。即使本人/我們身故或喪失能力,此授權書仍有法律效力,而本人/我們之繼承人亦會受此授權書約束。本授權書的影印本與正本有同等效力。(2) 貴公司或任何其認可之驗身醫生或化驗所,替本人/我們進行所需之醫療評估/測試,並按本人/我們之健康狀況進行承保健康風險之評估,作為處理本人/我們申請及日後與之相關的賠償事宜。此等化驗包括,但並不限於與血脂肪有關的、糖尿病、腎或肝功能失常、與愛滋病有關的、免疫系統失常或體內藥物、毒品、尼古丁及其代產物之含量等化驗。本人/我們謹此授權貴公司可按「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規定收集、使用、及轉移上述有關本人/我們健康方面的資料。
本人/我們在簽署本投保申請書前已詳細閱讀有關產品的產品冊子及完全明白其內容,包括適用於本投保計劃的主要產品風險、主要不保事項(如適用)、保費調整(如適用)。
本人/我們明白支付予本投保申請書的任何保費並不表示本投保申請之保障可即時生效,保障生效日期將會按以下情況中最後發生的日期為準:(i) 投保申請表的簽署日期;(ii) 任何附加修訂文件的簽署日期;(iii) 貴公司收迄所需保費及徵費的日期;或 (iv) 本人/我們要求的生效日期。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萬通保險」)所收集或持有的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形式的肖像、聲音及與健康有關的資料)可能會被用於下列目的:(1) 批核、評審及處理閣下之投保計劃申請/保單服務要求; (2) 就閣下之保單提供行政、持續或再保險的服務;(3) 評核閣下索償,或就閣下之索償進行調查或分析; (4) 資料核對; (5) 偵測或防止罪行;或 (6) 符合法律或合規要求。
請注意,閣下必須提供萬通保險所需的個人資料,否則,萬通保險將不能處理閣下之投保申請或就閣下之保單提供服務。
轉移個人資料
萬通保險可能為達到上述目的或讓政府/監管機構 (不論在香港或海外)執行其職務而向以下任何一方(不論在香港或海外)轉移或透露由萬通保險收集或持有屬於閣下的個人資料:(1) 萬通保險集團成員公司及其關聯或相關公司;(2) 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中介人或再保險公司;(3) 賠償調查公司及所需有關評核索償之公司及/或人士;(4) 行業組織/聯會及其成員; (5) 政府部門或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 (6) 防犯罪組織及其會員/參與者;及 (7) 與萬通保險有保密協議的服務提供者及其他人士。
查閱或更改個人資料
閣下有權查閱和更改任何由萬通保險持有屬於閣下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閣下可與萬通保險的資料保護主任提出有關要求、並以書面方式呈交至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27樓。處理上述要求時,萬通保險可能會收取合理費用。
本人/我們同意申請「網上保單服務」之個人戶口(如過往未曾申請)及接受載於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網址www.yflife.com之私隱聲明/法律通知內的相關條款及條件之約束,有關條款及條件可能會不時作出更新而並不會預先作出通知。
本人/我們有責任閱讀載於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貴公司」) 電子服務平台內由本人/我們上載/遞交的所有表格內之聲明。本人/我們同意及明白本人/我們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已表示本人/我們同意以下表格(如適用)內所載的所有聲明:投保申請書、保單建議書、財務需要分析表格、客戶保障聲明書以及補充問卷。
於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進行的投保過程中,貴公司的顧問將需為本人/我們之身份證明文件及所需投保文件拍照及/或進行認證程序。
有關本人/我們投保所需的相關資料將會透過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遞交至貴公司。貴公司將會依據從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成功上載到貴公司伺服器的資料處理本人/我們的投保申請。
當貴公司收妥本人/我們透過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上載的投保申請個案後,會透過本人/我們於申請書內所提供的流動電話號碼以短訊通知本人/我們。如本人/我們已完成並簽署透過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上載的投保申請文件後七個工作天內仍未收到上述通知,本人/我們將會聯絡本人/我們的保險顧問或貴公司的客戶服務主任(電話:2533-5533)查詢詳情。
本人/我們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上載的申個案不本人/我們的投保申請保證獲得貴公司接納投保。本人/我們所得的保障將於貴公司批核本人/我們透過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投保的申請及繕發保單予本人/我們後,按照保單條款開始生效;屆時,貴公司將寄發函件通知本人/我們。
在考慮使用貴公司為本人/我們提供的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時,本人/我們將不為因本人/我們使用貴公司電子服務平台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要求貴公司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此等損失、損害或開支乃完全並直接由貴公司的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責所造成。
本人/我們確認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貴公司」)須遵從由 (本地或海外) 任何機構(包括監管機構、行業監管機構或其他,以下簡稱「監管機構」)不時頒布及修訂適用的任何性質的要求,或與任何監管機構(現在及將來)的承諾或協議 (以下簡稱「適用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香港與美國政府訂立之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及根據香港《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執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出之共同匯報標準。
因此,儘管本表格或任何保單或任何其他由本人/我們和貴公司之間所訂協議有任何其他不同條款,本人/我們不可撤回地同意向貴公司提供一切協助及/或撤銷所有適用限制(無論是法律、法規或其他限制),以促成貴公司能達致遵從適用的規定。更重要的是(但不限於此)本人/我們不可撤回地同意:
貴公司將不會向本人/我們或任何同意人士承擔任何可能因貴公司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從適用的規定所產生的費用、損失或損害。如果本人/我們因上述所載而對本人/我們或本人/我們的法律或稅務狀況而產生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本人/我們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本部份所載之條款將於任何本人/我們的保單終止、取消和退保後繼續適用。
《保險業條例》下的《保險業(徵費)規例》及《保險業(徵費)令》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保單持有人於繳付保費時,須按有關規定向有關保險公司一併繳付徵費,然後由保險公司轉交所收取的徵費予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此外,保險公司須向保監局呈報任何欠繳徵費超過六個月的紀錄。如保單持有人未有按規定繳付保單徵費,保監局可能向其施加罰款。有關徵費之詳情,可瀏覽保監局網站專頁www.ia.org.hk/tc/levy。
本人/我們明白及同意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萬通保險」)按以上之規定對此保單(「保單」)作出以下繳款安排(如適用):
有關萬通保險推行徵費的安排,可瀏覽本公司網頁www.yflife.com。
萬通保險可能會使用閣下的姓名及任何聯絡資料以進行與健康、醫療、保險、財務或退休產品或服務有關的直接促銷。如未能得到閣下之同意,萬通保險將不能把閣下之個人資料作上述使用。
如閣下不同意上述個人資料的使用,請於下述方格填上剔號。
本人/我們不同意萬通保險使用本人/我們之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如閣下在下方簽署而未有在上述方格上填上剔號,即表示閣下同意萬通保險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若閣下不欲收到萬通保險的營銷推廣及資料,閣下可向萬通保險的資料保護主任提出有關要求,並以書面方式呈交至香港灣仔駱克道33號27樓。收到閣下的書面要求後,萬通保險將會停止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本人明白本人有權以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保費和保費徵費(如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或「非投資相連的整付保費保單」(如適用) 則需扣除市值損失之調整數額);但是本人必須簽署該份要求取消保單之函件,並確保貴公司上列之辦事處於以下時段內直接收到該份函件:保單交付本人或本人代表後或《通知書》發予本人或本人代表後,起計的21天,以較先者為準。
*本投保申請書必須連同主要推銷刊物(包括「投資選擇冊子」及「產品冊子」) 及退保說明文件發出。本人在簽署本投保申請書前已詳閱及完全明白計劃的有關主要推銷刊物(包括「投資選擇冊子」及「產品冊子」) 及退保說明文件。有關的投資選擇及其分配比率完全為本人之決定,保險顧問完全沒有就此向本人提供任何意見或影響本人之決定。